案情简介:被继承人立有两份内容不同的遗嘱
2012年11月9日,被继承人孙某昌、张某某夫妇生前在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留下一份遗嘱,内容为涉诉房屋规孙某所有。2014年12月11日,张某某去世。2015年2月15日,被继承人孙某昌另立代书遗嘱一份,将该涉诉房屋中属于自己的50%份额留给其孙孙某戊继承,其中属于被继承人张某某的遗产(房屋产权的50%)分别处分给原、被告各方。原告认为夫妻一方有权处分属于自己的财产,被继承人张某某已明确表示将属于自己的遗产留给原告,被继承人孙某昌对张某某的遗产无权处分,应属无效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原告继承涉诉房屋的50%产权。
法院判决:原告孙某继承涉诉房屋的50%产权
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孙某昌与被继承人张某某原系夫妻关系,2012年11月9日,被继承人张某某、原告孙某要求社区领导对该协议进行见证,内容是涉诉房屋由原告继承。2014年12月11日,被继承人张某某去世。2015年2月15日,被继承人孙某昌另立代书遗嘱将属于自己的份额继承给孙子孙某戊,其余份额按法定继承。在后遗嘱中,被继承人孙某昌在遗嘱中处分的被继承人张某某的遗产部分属于无效,但遗嘱部分无效不影响整体遗嘱的效力,因此,后遗嘱中所涉被继承人孙某昌的遗产即涉诉房屋的50%产权应按孙某昌最后所立遗嘱确定由被告孙某戊继承;被继承人张某某在前遗嘱中已将自己的房产份额即涉诉房屋的50%产权交由原告孙某继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判决如下:原告孙某继承涉诉房屋的50%产权。
律师说法:夫妻双方共立遗嘱,后一方再立遗嘱该如何继承?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 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遗嘱的有效要件:
1.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有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4.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5.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本案中,被继承人双方共立遗嘱是符合遗嘱的有效要件的,因此是有效的。被继承人张某某去世后,孙某昌另立遗嘱,其后遗嘱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其有权力处分属于自己份额的房屋,因张某某在第一份遗嘱中规定由原告继承,张某某的份额应按第一份遗嘱由原告继承。而不是按孙某昌所立遗嘱由其他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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