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女,生于1989年1月28日,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住巫溪县长桂乡菊花村1社,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男,生于1977年3月26日,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住巫溪县城厢镇新城村5组,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经理。
申请事项:
请求按(2011)巫民初字第00721号的判决,对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死亡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69454元予以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贵院已于2011年九月十三日作出(2011)巫民初字第007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在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支付申请人死亡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69454元,逾期支付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办理。现判决书已经生效,且已过支付期限,但被申请人拒不按判决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贵院予以强制执行。
此致
巫溪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