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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和县澄源乡赤溪村村规民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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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4324 更新时间:2010/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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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本村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和财产、维护本村的社会治安秩序,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经村民大会研究,制定如下村规民约 第一章 村规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关系,向一切违法犯罪、损公肥私、损人利已的行为作斗争。在治安工作中,接受公安部门的业务指导,共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凡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或送公安部门处理。 第一条:外来民工及其他生产项目的外地人员等,由雇请人携带外来人身份证前来我村委治保会申报暂住户口,办理暂住证,逾期不办理者,处以50元的罚款。 第二条:凡外来人员在我村范围内偷窃本村村民庄稼,锥栗、杨梅等,每人每次处于3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条:偷伐林木、按条计算,一棵根竹罚款50元,一棵松树罚款100元,一棵杉树罚款200元,情节严重的送有关林业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条:偷窃鸡、鸭及猪、羊、狗、兔、牛,按数量计算,每只鸡、鸭罚款100元,每头猪、羊、狗、兔、牛罚款3000元,情节严重者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条:偷窃通信设备,村民用电设备,工厂用电设备,按其价值处5倍罚款,并对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情节严重的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条:凡发现外来单位在我村范围土地上乱倒余泥,堆放什物,未经同意的处于500元的罚款。 第二章 村民公约 积极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持群防群治的方针,大力开展精神文明建设,讲文明、讲礼貌、讲道德、讲卫生、敬老爱幼、遵守国家法律、提昌男女平等,反对打人,骂人,严禁虐待父母、老人,严禁嫖娼卖淫,传阅收看淫秽刊物,录相制品,倡导良好的社会风尚。 第七条:严禁以任何方式进行赌博活动,情节严重的送公安部门处理。 第八条:对吵架、打架者要服从调解,对伤人者要除赔偿医疗、医药、交通、误工、营养等费用,情节严重者,送公安部门处理。 第九条:不准在村内外自来水、水井规定范围内放养牛、猪、鸡,影响生产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因房屋、宅基地及建房问题引起的权属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新建、拆建房屋的余泥要按指定的地点堆放,不得乱倒。如对水利、交通、环境卫生、村容村貌、耕地造成不良影响,应在规定时间全部清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家长有责任教育子女,不要玩火,因玩火、放烟花、爆竹而引起火灾的,由家长负责,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保护国家和集体的公共财产,打击一切破坏活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并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因土地承包经营、自留山、自留地、房屋、宅基地相邻问题引起纠纷,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采光等问题。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结婚和离婚自由。夫妻之间有相互忠诚的义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之间要互敬互爱,互勉互学,互助互让,互谅互信。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拒绝生育的权利。 第十六条:提倡晚婚晚育,实行计划生育,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违者按关规定处理。不许遗弃、伤害女婴,女孩是民族的未来。 第十七条:村民应尊老爱幼,孝顺父母,不许虐待、遗弃老、弱、病、残的被赡养、被抚养、被扶养者。 第三章 综合治理 坚决打击犯罪活动,维护本村正常的社会秩序。 第十八条:对检举坏人坏事的干部、群众,村视情节给予一定的奖励,如当事人受到打击报复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的,被检举人对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情节严重的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对有违法犯罪的人,应当劝导其投案自首和检举揭发他人;一贯表现良好,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出具书面意见请求司法机关从轻处理;对顽固抗拒、态度恶劣、串通包屁、危害乡里、情节严重的,可以出具书面意见请求司法机关从重处理。 第二十条:对维护本公约的好人好事和单位,抓获和揭发违法犯罪分子的有功人员,论功大小给予奖励。 第四章 村民选举权、重大事项决定权 第二十一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小组推选产生。 第二十二条: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 第二十三条: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二十四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二十六条: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 第二十七条: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第二十八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九条:禁止村民私自买卖、转让土地。未经村民大会同意,擅自转让的行为无效,且不得再享受土地承包权。基本农田应重点保护。 第三十条: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除下列情形外,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提前收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 (一)因修建公共设施,兴办公益事业的或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造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承包地被依法征用或者依法批准使用的; (二) 承包地连续抛荒二年被依法收回的; (三) 承包地因不可抗力造成损毁并不能恢复耕种的; (四) 承包经营者进行破坏性或者掠夺性生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 (五) 承包经营者不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原土地使用权人需要搬迁的,应当依法给予安置;需要对原土地使用权人补偿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期限的余期、土地用途、开发建设成本及地上建筑物的残值等因素,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商定补偿金额。 原土地使用权人对收回土地使用权行为和补偿金额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公约的解释权属村民委员会,本公约于二00五年十月一日执行。 说明:我国宪法二十四条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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