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法律新闻 | 法律法规 | 企业法务 | 刑事辩护 | 民事代理 | 建筑房产 | 交通事故 | 医疗纠纷
    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竭诚为您服务!宽达律师政和分所竭诚为你服务!福州律师网欢迎您!
2017年11月8日

联系地址:福州市台江区富力中心C1栋1202
企业传真:0591-87617693
联系电话:0591-87617670
联 系 人:颜隆海 13809516192
E-mail:710576545@qq.com
法律常识 您现在的位置: 福州律师网 >> 法律常识 >> 正文
“自愿加班”没有加班工资
作者:admin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943    更新时间:2017/1/12

        “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用人单位须支付加班工资;不是用人单位安排加班,而由劳动者自愿加班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人才市场报报道:现代社会的激烈竞争已经渗透到我们的工作,为了各种原因,有时候我们不得不加班加点。根据劳动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职工的加班工资。但这种加班必须有个前提,即是上级安排的加班。如果是“自愿加班”,则用人单位可以不承担加班工资。

        毕先生是某外资公司的职员,他每日努力工作,当日工作任务在8小时内未完成,为了不把工作任务留到下一个工作日,毕先生就主动在下班后加班完成当日工作任务。

       一年以后,毕先生对公司的工作安排难以承受,就在合同期限届满时表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但要求公司支付其一年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并出示了一年内延长工作时间的考勤记录。公司对毕先生不愿续签劳动合同表示遗憾,但认为公司实行的是计时工资制度,对加班制度另有规定;公司并未安排毕先生延时加班,毕先生延长工作时间是个人自愿的行为,公司不能另行支付加班工资,对毕先生的要求予以拒绝。毕先生对公司的说法表示异议,双方于是发生争议。《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该条规定表明,企业依法应当对企业内的规章制度予以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的内容包含劳动者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根据该条规定,企业自然可以制订与国家法律不相抵触的加班制度,可以规定加班审批程序,对符合加班制度的加班情况支付法定的加班工资。企业依法建立的规章制度,应是企业管理和争议处理的依据之一。另外,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等相关规定,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按照以上标准工时制度计发工资待遇的,是计时工资制度。实行计时工资制度的用人单位,其加班工资的支付有着明确的规定。新公布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以上规定表明,用人单位须支付工资标准150%、200%、300%等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即由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才应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是用人单位安排加班,而由劳动者自愿加班的,用人单位依据以上规定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本案中,公司虽然对毕先生实行了计时工资制度,但毕先生平时的延时加班不是由公司安排的,而是毕先生自愿进行的;公司有规定的加班制度,毕先生在延时加班时并未履行公司规定的审批手续。因此,毕先生要求公司支付其自愿且未履行手续的延时加班工资缺乏依据。

信息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条信息:
  • 下一条信息:
  • 版权所有 © 福州律师网,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
    地址:福州市台江区富力中心C1栋1202 企业传真:0591-87617693 电话:0591-87617672 联系人:颜隆海 13809516192 Email:710576545@qq.com
    网站备案号:闽ICP备2023005537号-1